河北新闻网

公安局长系列访谈:谈如何提防非法集资陷阱

 

    主持人:11月10日,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明确从11月10日至明年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石家庄市非法集资犯罪有哪些表现形式,又有哪些危害性,广大市民应该如何提防非法集资理财陷阱,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石家庄公安局副局长田朝民,就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和诈骗等问题,与网友们进行交流。各位网友可以通过“@河北新闻网官方”微博,提交您的疑问。首先,先请两位嘉宾和我们的网友分别打声招呼。

    田朝民局长: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尤其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为主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现多发态势。今年以来,石家庄市公安机关受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达15起,这些违法犯罪涉案金额大、涉及群体广、社会影响大,直接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那请您先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非法集资?

    田局长: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再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两类犯罪的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凭、融资担保、外汇买卖、证券期货等非法营利活动的行为;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集资诈骗是刑法中的一个罪名,非法集资活动如果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则构成集资诈骗罪: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使用诈骗方法;三是数额巨大,达到相应追诉标准。

    主持人:那么非法集资有哪些表现形式?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田局长: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内容非常广,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为12种形式:

    一是以种植、养殖、项目开发、果园、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矿产开发、托管造林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通过会员卡、会员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是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是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是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是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具有4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集资活动未经依法批准,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集资;二是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三是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第二个特点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三个特点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第四个特点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集资的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非法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主持人:刚才您从定义和基本的表现形式上使网友对非法集资这个概念有了初步的印象,那您能举具体的例子,给网友分析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的手段呢?以便网友们能够简单的辨识。

    田局长: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主要有五种:

    第一种: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也是非法集资活动最常见的手段。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甚至高达几百倍,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例如有的以种植仙人掌、冬虫夏草,养殖蚂蚁、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还有常出现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的名词让群众眼花缭乱,不法分子趁机混淆概念,迷惑群众,将其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第二种:为了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第三种:不法分子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人,希望通过骗人弥补自己的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第四种: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第五种: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主持人:谢谢您,田局长刚才主要从五个方面分析了下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可见其中有一些明显的特征能让网友们辨识。那么,非法集资具有怎样的社会危害?从事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以及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田局长: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持人:对于网友来说,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呢?

    田局长:第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第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第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参与人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主持人:岁末年底,很多网友都习惯使用银行卡。银行卡对于很多异地的网友来说,也非常的方便,比如回家不需要携带大量的现金。近日,26岁的山东青年李培龙,为偿还房贷,从网上学来“克隆”银行卡技术后,又找来两名同伙流窜全国各地作案,专门在银行ATM机上做手脚,“克隆”事主的银行卡偷走现金11.9万元。针对这类案件,请您谈谈信用卡诈骗的常用伎俩,在这也给网友们提个醒。

    田局长:我给大家介绍六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方式:

    第一种是:ATM机房“热心人”的掉包骗术

    不法分子通常趁持卡人在查询ATM或取款操作时,先偷窥密码,然后利用各种手段转移持卡人注意力,并趁机将事先准备的卡插进ATM插卡口,造成持卡人的银行卡已退出的假象。持卡人如果不及时核对卡片,则会上当受骗。

    第二种是:自助银行的“门禁陷阱”

    不法分子通过制作假门禁或是在真门中装载盗录装置,当持卡人在门禁上刷卡并输入密码时,该设备盗取并存储银行卡信息,同时,透过偷窥持卡人交易,在ATM出口安装针孔摄像机或假键盘等多种形式盗取密码。其实,在银行卡自助服务厅,进门一般是按开门扭,更不可能需要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密码。

    第三种是:骗人上套的诈骗短信和电话

    骗子的手法通常是假冒银行或“ 银联”的名义向持卡人发送短信或打电话,假称持卡人的银行卡在某处消费,或卡的信息资料将被泄漏,诱骗持卡人拨打虚假短信中指定的电话号码,从而进一步通过电话诱骗持卡人在ATM上进行转账操作,将存款转到骗子账户上。

    第四种是:“网络钓鱼”骗人上钩

    “网络钓鱼”是一种网络诈骗手段,骗子通过伪造合法网站(例如银行、网上购物网站等)或假冒合法单位名义(如银行等)发出欺诈邮件,骗取网络用户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而实施银行卡诈骗。

    第五种是:“木马”病毒的“温柔”入侵

    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携带“木马”程序病毒的邮件、图片、软件、游戏等,如果网络用户的电脑未受到安全措施保护,下载这些文件后可能被感染“木马”程序病毒,进而威胁到用户的个人金融信息及银行卡资金安全。

    第六种是:非法办卡中介骗取高额手续费

    非法中介公司以帮助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为名骗取客户高额手续费后,卷款逃走,或是不法分子截留申请人个人资料及信用卡,实施银行卡诈骗。

    主持人:那么应对信用卡诈骗警方有哪些提醒呢?

    田局长:

    第一:提醒大家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设置相对复杂的密码,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资料。

    第二:虚构时限进行POS机刷卡套现是违法犯罪行为,发

    现非法中介或套现商户,要积极拨打发卡银行的电话或银联客服热线95516投诉,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予以举报。

    第三:在使用ATM等银行卡自助终端时要留意周围是否有

    可疑的人,是否有可疑装置,不要拨打机具旁粘帖的电话号码,不要随意丢弃打印单据。

    第四:刷卡消费时不离眼,防止他人偷窥密码。

    第五:提防短信、电话诈骗,切勿贪小便宜,因小失大,

    如有疑问,及时向客服中心或权威部门咨询。

    第六:使用网上银行时,不要使用不明链接或电子邮件提

    供的银行网站,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操作网上银行。

    第七:一旦发现受到侵害,要及时致电发卡银行客服热线或直接向银行柜面报告,止付银行卡账户;对已发生损失或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主持人:好的,再次感谢两位嘉宾做客河北新闻网,就非法集资和信用诈骗等问题与我们的网友交流。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再见。

 

分享到
更多
【责任编辑:张灵】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3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