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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目录

来源:河北新闻网 [原创] 2014-05-23 13:33:27 责任编辑:国梁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我省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意见》,切实提高全省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制定如下司法公开目录。

    一、立案公开

    1.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在立案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提供诉讼引导、诉讼指导服务。

    2.在立案大厅向当事人免费提供常用法律文书样式、诉讼服务指南。

    3.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政务网站向当事人公开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分工、诉讼费收费标准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条件、诉讼费退还程序、所需材料,以及立案、审理、执行的工作流程。

    4.在立案大厅和政务网站公开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

    5.提供便民服务,公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程序,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

    6.审查立案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法院受理案件必备的条件和要求。

    7.对于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案件,应向当事人全面释明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的手续。

    8.对于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案件,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

    9.在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政务网站、官方微博公开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

    10.当事人凭密码通过政务网站、12368诉讼服务热线获取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开庭时间和地点、案件审理进度等信息。

    11.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在政务网站设置举报投诉专栏,受理当事人有关廉政、审判作风方面和司法公开工作的投诉,由工作人员记录举报投诉信息,交有关部门核查,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

    12.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庭审公开

    13.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均应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4.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诉讼法规定时限发布开庭公告。案件案号、案由、当事人、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等信息,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政务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15.在政务网站上公开人民陪审员名册。

    16.公开审理的案件,社会公众持有效证件,可以进入法庭旁听。

    17.每年选择一些社会关注度高、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务网站、官方微博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18.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19.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公开庭审过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20.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实现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21.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保全裁定、中止诉讼裁定等文书,以及根据审理进展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22.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重大程序事项,如延长审限、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是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

    23.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三、执行公开

    24.通过电子触摸屏、政务网站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

    25.在当事人申请立案后,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6.当事人凭密码通过政务网站、12368诉讼服务热线获取执行案件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被执行财产、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听证信息等内容。

    27.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

    28.通过政务网站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

    29.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

    30.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31.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救济的权利。

    32.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以及不能及时执结的原因。

    33.通过政务网站、相关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四、听证公开

    34.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

    35.听证前应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36.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

    37.人民法院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

    38.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以及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39.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40.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前,为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执行依据,可以组织当事人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41.对于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五、文书公开

    42.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法、全面、规范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并在政务网站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

    43.利用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4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六、审务公开

    45.在政务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46.省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省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指导审判业务工作,不涉及审判秘密的,应当公开。

    47.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凭有效证件申请查阅案件卷宗正卷的有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提供专门场所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

    48.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利于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积极推动社会建设的司法建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49.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通气会以及组织集体采访、接受媒体专访、发布新闻稿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法院工作信息。

    50.完善法院开放制度,邀请社会公众参观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场所,指定专人向社会公众介绍法院情况。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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