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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机关2014年度执法公开目录

来源:河北新闻网 [原创] 2014-05-29 13:56:48 责任编辑:国梁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和省委政法委《关于我省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意见》,为切实提高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水平,制定如下执法公开目录。

    一、警务公开目录

    1.工作职责公开:公安机关职责任务和机构设置。

    2.窗口单位公开: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3.职业纪律公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4.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和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流程。

    5.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公安机关的便民利民措施。

    6.预警防范信息公开: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7.重大警情信息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8.交通管理信息公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现场管制信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9.执法场所开放:定期邀请社会公众参观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窗口单位和监管场所。

    二、办案公开目录

    10.执法依据公开: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依据。

    11.刑事案件受案范围公开: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12.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公开: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13.向控告人、被害人或者家属公开:诉讼权利义务;办案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刑事案件受案、立案、不予立案、撤案、鉴定意见、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受案、不予调查处理、听证、鉴定意见、调解、调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等情况。网下告知,办案部门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或其家属报案、报警后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同时告知网上查询方式;网上查询,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网上查询。

    14.向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公开:诉讼权利义务、刑事强制措施采取、撤案、鉴定意见、移送审查起诉、办案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网下告知,办案部门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同时告知网上查询方式;网上查询,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网上查询。

    15.向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或者家属公开:诉讼权利义务、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听证、鉴定意见、调解、调解协议、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办案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网下告知,办案部门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同时告知网上查询方式;网上查询,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网上查询。

    16.向投诉当事人公开:权利义务、办理结果、办案单位及联系方式。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

    17.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裁决文书(除涉密、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应该公开的以外),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

    三、行政管理公开目录

    (一)交通管理公开

    18.驾驶人考试信息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驾校培训能力、考试名额和考试合格率,公开驾驶人考试计划,实现学员通过互联网自主选择考试时间、考试场。

    19.机动车登记和号牌发放信息公开:在门户网站和机动车业务办理场所,公开机动车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办事程序、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公开号牌选取程序及号池号牌序号,实现公开、公正选号。

    20.机动车查验信息公开:在门户网站和机动车查验场所,公开机动车查验行业标准等内容,公开办理程序、办理时限、预约电话、举报电话及监督台等内容。

    21.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公开:在门户网站和交通事故处理场所,公开交通事故办理流程、时限,责任认定、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有关规定,向事故当事人公开事故鉴定意见、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22.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公开:在门户网站公开因交通违法被记满12分、吊销驾驶证、驾驶证被降级,取消实习期驾驶资格等信息。

    23.道路执勤执法信息公开:在门户网站和道路执法场所,公开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公开道路执法流程、处罚标准、当事人权益、投诉渠道等信息。

    (二)治安管理公开

    24.人口管理业务流程公开:(1)暂住人口登记;(2)租赁房屋登记;(3)出租房屋治安检查;(4)居住证申领;(5)居民身份证办理;(6)临时身份证办理;(7)办证工作时限;(8)便民服务措施;(9)户口迁移、出生登记、死亡注销、变更更正、删除、补录补登。

    25.治安管理业务流程公开:(1)设立旅馆业(含留宿洗浴业)行政许可前置审批;(2)设立典当业行政许可前置审批;(3)金融机构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许可审批验收;(4)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5)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行政审批。

    26.危爆物品管理业务流程公开:(1)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2)大型焰火燃放资质许可;(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4)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5)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6)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许可;(7)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8)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9)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10)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11)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在公开以上业务流程的同时,公开各种业务的受理条件、受理机关、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及应携带的相关材料。

    (三)出入境管理公开

    27.出国(境)证件审批签发公开:公开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前往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手续、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

    28.外国人签证、居留证件审批签发公开:公开办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证件的申请手续、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

    29.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审批签发公开:公开办理台湾居民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的申请手续、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

    30.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公开:公开办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手续、办理流程、办理时限。

    31.公开全省出入境接待窗口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四)消防管理公开

    3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情况公开:在门户网站“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公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消防机构办结后,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在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审批结果。

    3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情况公开:在门户网站—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公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消防机构办结后,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在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审批结果。

    3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情况公开:在门户网站-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公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消防机构办结后,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在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审批结果。

    3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理情况公开:在门户网站-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公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消防机构办结后,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在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备案抽查结果。

    3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理情况公开:在门户网站—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公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消防机构办结后,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在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备案抽查结果。

    37.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公开:在门户网站-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法律依据、工作流程等信息;各设区市、县(市、区)消防机构对单位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后,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在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检查对象、检查结果等信息。

    38.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果公开:省、市两级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办结后,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在门户网站—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火灾事故对象、火灾事故地址、复核文书编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边防管理公开

    39.公开申领《边境通行证》的法律依据、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途径、收费标准、受理机关以及携带的相关材料。

    40.公开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法律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途径、收费标准、受理机关以及携带的相关材料。

    41.公开申领《出海船民证》的法律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途径收费标准、受理机关以及携带的相关材料。

    42.公开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在出海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43.公开出海船舶申请办理签关手续的法律依据、具体时限、受理机关、办理方式以及携带的相关材料。

    44.公开办理《临时入境许可》的法律依据、具体时限、受理机关、办理方式以及携带的相关材料。

    45.公开办理《登轮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具体时限、受理机关、办理方式以及携带的相关材料。

    46.公开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具体时限、受理机关、办理方式以及携带的相关材料。

    (六)禁毒管理公开

    47.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公开:公开申请购买企业单位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此项行政许可为县、省两级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网上对申请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省级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网上进行许可审批。

    48.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公开:公开申请运输企业单位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此项行政许可由市级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网上进行行政审批。

    49.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公开:公开购买企业单位或个人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此项行政审批由县级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网上进行备案。

    50.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公开:公开运输单位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此项行政审批由县级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网上进行许可审批。

    51、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公开:公开运输单位或个人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此项行政审批由县级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网上进行备案。

    52.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办理情况公开: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用户登陆“河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系统”可以查询本单位申请办理情况。

    (七)技防管理公开

    5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公开:生产安防产品单位的年检、变更的法律依据、申请审核程序、申报材料内容及格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咨询电话。

    5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备案公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备案登记的依据规范、申报材料内容要求及格式、申请及审核程序、办理结果、咨询电话。

    四、网上办事公开目录

    55.治安业务网上公开办理:(1)省厅网上公开办事项目: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和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实行政务网公开办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大型焰火燃放资质许可。实行外网申请,专网审批。(2)县级公安机关网上公开办事项目: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焰火燃放许可。实行外网申请,专网审批。

    56.出入境业务网上公开办理:出国(境)证件办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办理进度通过互联网查询。

    57.消防业务网上公开办理:(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两项业务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http://www.hebxf.gov.cn/)统一受理申请;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办结后,在“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抽查结果;(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三项消防行政许可在各设区市、县(市、区)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受理,专网审批,办结后在“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审批结果。

    58.边防业务网上公开办理:(1)入境船舶边防检查网上报检;(2)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途径等事项及网上咨询、预约;(3)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途径等事项及网上咨询、预约。

    59.网安业务网上公开办理:(1)网吧信息安全审核。网吧信息安全审核的设立、变更事项,由其法人通过互联网使用预先向公安机关报备的身份证在网吧刷卡验证登录各市的“网吧网上审核与备案管理系统”(http://各市网吧安全审计系统IP/ netbarcenter/)进行网上申报,并按网上要求准备材料;由区县级公安机关网安大队责任民警依法完成现场核验和网上审核工作,并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互联网网站备案。开办人在河北的网站备案、变更事项,由其开办人或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登录“河北省网站备案公安管理系统”(www.hebeinet110.com)进行网上注册、网上申报,网上提交所需材料;由区县级公安机关网安大队责任民警依法进行网上审核工作,并网上发放公安机关备案号。(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3)重要信息系统备案。企业需要向公安机关备案的重要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登录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办事服务—>表格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相关资料下载)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填写后,省属机关或省属国有企业向省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备案,市属机关或市属企业向市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备案,并由其发放备案证明。(法律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60.禁毒业务网上公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审批工作通过互联网“河北禁毒网”网站登陆“河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和数据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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