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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刘永亭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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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霍建明

    发布人:刘永亭

    《河北省信息化条例》于2012年9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个规范信息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共8章58条,在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与信息安全保障等多方面作了重要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信息化发展的管理体制。推进信息化发展涉及政府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条例》就完善信息化推进体制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信息化发展政策和措施;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四是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等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指导和监督全省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关于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好信息化发展规划,是解决信息化发展中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各自为政、无序发展等问题,指导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条例》明确了信息化发展规划的三个层次: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条例》规定,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三)关于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制度以法条形式予以明确,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对信息化工程的审核管理、建设管理、资质管理、质量管理等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设定了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五)关于信息产业发展。信息产业是信息化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条例》以专章形式对促进信息产业发展作了规定,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确定信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引导和促进产业整合,支持信息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区域信息产业集群发展;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信息产业发展的投入,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研究、开发、推广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推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六)关于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公开、共享。为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条例》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分别对政务信息资源采集、使用和共享作出规定。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为政务信息共享提供可能;规定国家机关信息采集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采集,防止政务信息的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同时,将政务信息共享作为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共享。

    (七)关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明确推广应用的目标和重点领域,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全面覆盖的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公众诉求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社会管理和城市运行信息化水平。

    (八)关于信息安全保障。为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条例》第六章对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制度以及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作了规定。

    发布人:霍建明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好!下面我将《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的立法背景、过程向各位媒体朋友作一简单介绍。

    一、立法背景

    当前,信息化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强信息化发展,对于促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电子政务和城市管理以及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电子商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取得长足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我省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信息化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对信息化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比较严重、信息资源共享度低、网络信息安全存在隐患、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等,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二、立法过程

    2005年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分别提出加快信息化立法的建议和提案,有关部门开始做调研起草等立法准备工作,2008年该项目列入省人大五年立法规划。2011年列入省政府正式立法计划,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修改工作,并在12月份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3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初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11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主管负责同志意见,先后到石家庄、沧州市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三审,并以高票获得通过。

    纵观条例的出台过程,是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重视信息化工作,是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各个部门通力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

    三、条例部分条款解读

    (一)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我省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急需通过信息技术应用,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推行企业信息主管制度,鼓励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节能减排、创新发展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的智能化水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和效益提升。”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试验区和示范企业,加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水平评估工作。”

    (二)推动三网融合。信息基础设施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是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三网融合总体方案, 2013-2015为三网融合推广阶段,届时国家将全面推进三网融合,我省石家庄市已列入国家三网融合试点城市。《条例》从法律的前瞻性考虑,为下一步三网融合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业务融合。”

    (三)促进政务信息公开。为了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及时,《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有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更新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安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开。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信息管线的共建共享。许多市民在给新房装宽带和有线电视网时,发现没有更多选择,只能购买进驻小区的网络运营商的服务。针对这一现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统筹共建共享,并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打破“垄断”,确保居民的自主选择权。

    (五)残疾人平等享有信息综合服务。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离不开信息保障。《条例》在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时就有部门提出,在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中,在加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是否能够平等享有信息综合服务,保障他们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据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保障。

    (六)保护个人信息。《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条例》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他人信息的处罚作出了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制止利用网络散布不法信息。针对不法人员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信息化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我省信息化工作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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