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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系列访谈第五期访谈实录

2013-12-20 16:46:57 来源:河北新闻网

主持人:围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这个重点进行的全面改革,必然提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需求。《决定》围绕这一需要对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哪些全面的部署?请您系统解读一下。

杨亚佳:前面说过,"法治中国"建设是以市场改革为核心的全面改革的客观需求和逻辑结论”,但我们这个体制能不能适应这一客观需求,我们法治建设能不能适应这一需求,则需要我们进行全面的法治改革,包括立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司法体制和权力监督制约体制等各方面的改革。《决定》正是是围绕这一需要对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全面的部署。

我想这个部署从报告的内容来看,大致分五个方面:

首先是观念层面。也就是要求全党要学会利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届三中全会都对改革进行过部署,但是这次全面改革与以往不同,过去的改革是政策性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性质的;这次改革则是制度性的,是"顶层设计"式的。既然是制度性的改革,就需要改革观的转变和法律制度的跟进。习近平总书记在三中全会结束有一个讲话,他最后讲到:"这次全会提出的许多改革举措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推进。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这样一种做法充分体现了重大改革,法制先行的制度改革观。因此,有必要在全党树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改革的观念。

其次在立法层面。按照《决定》的要求,要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高法律的质量问题提到了立法机关的面前,尤其是我们面临着这么多的改革任务,更应该提高立法质量。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当前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的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重大措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都提出了紧迫的要求,也成为各级立法机关的重要任务。要根据改革要求,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能准确反映改革的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真正发挥立法对全面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三是行政执法层面。前面说过我们的《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必须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此《决定》提出要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把应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交给市场。另外,还要进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解决政府错位、缺位、越位问题。当前,我国政府的行政执法存在着众多的问题,比如说在执法当中存在的趋利执法、分散执法、选择执法、钓鱼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政府正向作用的发挥,还严重影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为此,《决定》对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行了部署,我看了一下大致分了五个方面:一是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建立一种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针对的就是解决分散执法问题;二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以解决随意执法的问题;三是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重点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执法,以解决政府监管缺位问题;四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以解决执法机关的趋利执法问题;五是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调"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以解决政府越位问题。

第四,司法体制层面。可以说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不仅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也是市场体系健康运行的保障。为此《决定》围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进行了改革部署,这种改革部署主要是解决我们当前存在的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的问题,比如说在围绕着司法权地方化问题上,《决定》提出两项措施,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二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两个措施都围绕一个问题,就是解决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司法的干预,这叫去地方化。

二是从司法机关内部解决去行政化的问题,《决定》提出了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解决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问题;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些都是围绕着解决司法权内部关系上的去行政化问题,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除了这个问题之外《决定》对司法改革还进行了其他方面的部署,比如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制度等等,以解决涉法问题司法化问题。

司法改革总的目的就是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最后一个方面,关于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层面。宪法是国家政治稳定和改革有序进行的政治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早在去年纪念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就指出:宪法既是建国60多年来我党治国理政的经验总结,又是我国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集中体现,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晶。维护宪法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意志的权威。

所以《决定》对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做了部署,提出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此,要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就是将来我们的干部要有法治指标考核。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也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主持人:好的,谢谢杨教授。今天杨教授为网友们充分解读了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中国建设之间的重要关系,可以设想,未来的改革成就必然得益于法治建设的成就,未来的人民也必定受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红利。感谢杨教授做客直播间,感谢网友的在线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责任编辑: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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